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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線上老虎機娛樂城:無限樂趣等著你!
  • 了解21点策略表,轻松培养你的赌博技巧
  • 政策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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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老虎機娛樂城:無限樂趣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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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21点策略表,轻松培养你的赌博技巧

了解21点策略表,轻松培养你的赌博技巧

21点是一种非常流行的纸牌游戏,也被称为”Blackjack”。该游戏的目标是使你手中的牌的总数接近或等于21点,但不能超过。了解21点策略表可以帮助你在游戏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并提高你的赌博技巧。

以下是一些21点策略表中常见的策略:

  1. 当你手中的牌的总和小于等于11点时,你应该要牌。这是因为你有很大的机会获得较低的牌来接近21点。
  2. 当你手中的牌的总和为12-16点时,你应该根据庄家手中的牌决定是否要牌。如果庄家手中的牌是2-6点,你应该停牌,因为庄家容易爆牌。如果庄家手中的牌是7-ace,你应该继续要牌,以尝试接近21点。
  3. 当你手中的牌的总和为17-20点时,你应该停牌。这些总和已经很接近21点,继续要牌的风险较大。
  4. 当你手中的牌的总和为soft 13-17点时(即包含ace的牌组合),你应该根据庄家手中的牌决定是否要牌。如果庄家手中的牌是2-6点,你应该继续要牌,以尝试接近21点。如果庄家手中的牌是7-8点,你应该停牌。如果庄家手中的牌是9-ace,你应该继续要牌。

了解这些基本策略可以帮助你在21点游戏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提高你的赌博技巧。请记住,赌博是一种娱乐活动,只应以合理的方式参与。切勿过度投入或依赖赌博获利,也要随时谨记负责任的赌博守则。

政策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政策解讀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解讀_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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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2021-10-27 15:43 來源:

江南水鄉生活見聞

原標題:政策解讀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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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以下簡稱「新規定」)正式公佈施行。新規定頒佈實施的背景是什麼?較原規定有哪些變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哪些內容?小編帶你走進這部法規。

新規定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已於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對現行水上水下活動管理制度作出較大調整,由原來對水上水下活動統一實施許可管理變為對施工作業實行許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動實行報告管理,並明確了施工作業範圍、許可條件和海事管理機構核定安全作業區的強制性要求。

為保持法律法規的統一性,交通運輸部於2021年8月25日召開部務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號)(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

新規定主要變化及解讀

依據《海安法》,調整了海上施工作業許可的種類

原規定:

第五條 在管轄海域進行調查、勘探、開採、測量、建築、疏浚(航道養護疏浚除外)、爆破、打撈沉船沉物、拖帶、捕撈、養殖、科學試驗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展開全文

前款所稱建築,包括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架設橋樑、索道,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設置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航道建設。

新規定:

第五條 在管轄海域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並核定相應安全作業區:

(一)勘探,港外採掘、爆破;

(二)構築、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航道建設、疏浚(航道養護疏浚除外)作業;

(四)打撈沉船沉物。

解讀

新規定根據《海安法》對現行水上水下活動管理制度作出較大調整,由原來對水上水下活動統一實施許可管理變為對施工作業實行許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動實行報告管理。

依據《海安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海上和內河的許可條件作出了統一規定

原規定:

第六條 從事需經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相應條件,向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相應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新規定:

第七條 在管轄水域內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的單位、人員、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解讀

原規定要求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2號)規定的相應條件,新規定對海上和內河的許可條件作出了統一規定和明確。

明確作業或者活動的許可申請材料,並就作業或者活動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提出了引導性要求

原規定:

第六條 從事需經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相應條件,向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相應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新規定:

第八條 在管轄水域內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地或者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辦人相關證明材料;

(三)作業或者活動方案,包括基本概況、進度安排、施工作業圖紙、活動方式,可能影響的水域範圍,參與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及其人員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包括與作業或者活動有關的許可信息;

(四)作業或者活動保障措施方案、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文本。

解讀

原規定對申請材料要求較為籠統,只規定報送相應材料,造成了各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材料要求不統一。新規定明確了申請材料內容,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可有針對性的準備材料。

規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的報告義務。同時,要求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原規定:

無相關規定。

新規定:

第十六條 在管轄海域內從事體育、娛樂、演練、試航、科學觀測等水上水下活動,應當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方案,並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活動涉及的海域範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解讀

原規定對水上水下活動統一實施許可,未區分施工作業和水上水下活動,未規定應報告內容。新規定對水上水下活動實行報告管理,並要求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要求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作業或者活動水域範圍、自然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業區,並向社會公告。要求作業或者活動單位在安全作業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不得超範圍作業或者活動,無關船舶、設施不得進入

原規定:

第八條 從事水上水下活動需要設置安全作業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無關船舶、設施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

新規定: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作業或者活動水域的範圍、自然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業區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告。需要改變的,應當由海事管理機構重新核定公告。

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已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應當在安全作業區內進行作業或者活動。無關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安全作業區設置相關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

解讀

原規定及其上位法原《海安法》對海事管理機構劃定安全作業區未做強制要求。新規定要求在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海域內進行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是必須核定的,且對安全作業區內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

依據《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強化了處罰力度

原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船舶和設施立即停止施工作業,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水上水下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二)使用塗改或者非法受讓的許可證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報備水上水下活動的;

(四)擅自擴大活動水域範圍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對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採取設置標誌、顯示信號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水上水下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在管轄海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一)船舶、海上設施未取得許可證或者使用塗改、非法受讓的許可證從事施工作業的;

(二)未按照許可明確的作業方案、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相關要求開展施工作業的;

(三)超出核定的安全作業區進行施工作業的。

從事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未按規定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管轄海域內未對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採取設置標誌、顯示信號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海安法》對違法行為處罰額度進行了較大幅度上調,有關水上水下施工項目的違法行為處罰額度也相應增加。新規定對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處罰內容進行了調整,依據《海安法》對處罰額度進行了相應上調。

新規定對內河違法行為處罰內容及額度未變。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的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作業和活動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明確本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人,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作業期間安全管理,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項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水上水下作業需要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投標前明確參與作業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應當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條件,在工程招投標後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將作業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及人員和為作業服務的船舶及其人員納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並與其籤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二十三條 主辦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施工作業、活動及其周邊水域交通安全。

作業和活動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作業或者活動內容、水域範圍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進行作業或者活動,不得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通報作業或者活動進度及計劃,並保持作業或者活動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

(三)使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保持在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作業或者活動的狀態;

(四)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在現場作業或者活動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作業或者活動期間指派專人警戒,並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

作業和活動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礙航物,不得遺留任何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隱患。在礙航物未清除前,必須設置規定的標誌、顯示信號,並將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準確地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後或者工程竣工後,將工程有關通航安全的技術參數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供稿|編輯 田相福

校對|劉傳雷

審核|楊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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